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来源:   更新日期:2017-3-25 阅读次数:696

关于落实《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依法规范开展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全省法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拍方式处置的,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以采用委托方式或其他方式处置。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自主选择网拍平台。由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网络拍卖服务者名单库中,自主选择网络拍卖平台,并将申请执行人选择网拍平台程序前置于执行案件立案阶段。

未选择或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在名单库中指定。

第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实施,委托拍卖工作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

执行局设立网络司法拍卖专门小组或专门人员,专门小组组长由执行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各中级、基层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工作人员。

第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中,执行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网络司法拍卖的启动(包括流拍后的再次拍卖、悔拍后的重新拍卖及继续拍卖)、暂缓、中止及终止等,并及时移送或通知网拍专门小组实施;

(二)对标的物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对标的物情况调查表进行审查确认;

(三)对于拍卖起拍价、增价幅度、再次拍卖起拍价的降价幅度、保证金数额、拍卖成交后缴纳剩余价款的期限等事项提出意见并提交合议庭评议确定;

(四)对于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依法确定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五)审查确认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文件;

(六)将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项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将无法通知的理由告知网拍专门小组,由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示;

(七)确定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顺序;

(八)确定买受人是否具有拍卖公告所列明的竞买资格;

(九)制作并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实施拍卖标的的清场及财产交付等事项;

(十一)其他依法应由执行法官审查决定的有关网络司法拍卖事项。

上述事项中,如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的,执行法官应当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并应当按照执行法院的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中,网络司法拍卖专门小组或专门人员配合执行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执行法官移送的网络司法拍卖相关文件并进行登记,并对网络司法拍卖移送表、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评估调查表、优先购买权人名单、评估报告副本及电子版等,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

(二)草拟竞买须知等网拍文件,经执行法官审查确认后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发布;

(三)制作执行裁定书、标的物调查表、评估报告、标的物的文字说明、展示照片或视频等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四)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录入网拍的相关后台数据;

(五)对接受委托从事网拍辅助性工作的组织或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及安排;

(六)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执行法官反馈网拍情况;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对保证金及成交余款的到账情况进行核实;

(八)向执行法官移交网拍资料、成交确认书;

(九)登记、接收并向执行法官移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

(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按执行法官通知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理由;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按执行法官通知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十一)整理网拍的资料及数据,并进行备案;

(十二)负责执行法院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对接与协调,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

(十三)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拍卖标的物经评估的,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性工作可以交由评估机构完成,但在评估费用之外不再收取费用。

第八条  拍卖标的物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未经评估的,辅助性工作可由执行法院委托专门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组织或机构承担。

第九条  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性工作的,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也可在网拍成交价款中支付。原则上按照每宗财产在500元-5000元的范围内酌定。酌定时应主要考虑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实际工作量,并参考执行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工作复杂程度、拍卖或变卖成交价额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中级、基层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价格确定。

上述费用金额,执行法官应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并报庭长审批同意。如支付费用确需超过5000元标准的,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条  网拍辅助性工作包括:

(一)查询拍卖标的的产权登记信息;

(二)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纳情况;

(三)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四)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实际占用使用情况、权利负担等;

(五)草拟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相关网拍文件;

(六)制作标的物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展示资料;

(七)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等事项;

(八)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九)在司法网拍专门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其他有关拍卖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拍卖标的物经评估的,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拍卖标的物价格协商一致的,由执行法官记入笔录,可不经评估直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协商价格即为保留价。

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暂缓拍卖或裁定中止拍卖: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中止执行的;

(三)案件被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七)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执行法官认为需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研究并报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网络司法拍卖专门小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第十五条  暂缓、中止原由消失后,需要重新拍卖的,由网络司法拍卖专门小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原网拍平台进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执行法官应及时通知网络拍卖专门小组停止拍卖: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或者向执行法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了足额金钱清偿债务,并已书面告知执行法院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终止拍卖情形的,执行法官应立即通知网络司法拍卖专门小组,由其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第十八条 拍卖公告应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同时要在执行法院外网网站、陕西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中发布。拍卖下列财产,还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在其他专业媒体上发布:

(一)拍卖上市公司股票,还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发布;

(二)拍卖其他具有专业属性的财产,还应当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发布。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原则上应当分别拍卖;当部分财产的成交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于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起拍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一条  经网络司法拍卖两次均流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抵债或不同意抵债的,可以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

第二十二条  成交价款(不含拍卖保证金)应当由买受人直接支付到执行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买受人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如成交价款不足清偿买受人本案债权或可分得款项数额,成交价款可用于冲抵买受人本案债权或可分得款项数额。超过本案债权或该债权人可分得款项数额部分的成交价款,买受人应当支付到执行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请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执行法官所在合议庭审查处理;属于该条规定其他情形的,由执行法官移送执行法院异议审查部门审查处理。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提出的异议,由执行法官移送执行法院异议审查部门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网拍规定实施前,就同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网络平台第二次拍卖流拍,已发布第三次拍卖公告,且第三次拍卖将于2017年1月1日后举行的,该次拍卖按拍卖公告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已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财产,无正当理由不得改为委托拍卖。确有正当理由需改为委托拍卖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上级法院执行局对下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法院的监察室对网络司法拍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查处发现的违纪问题。

各级网络司法拍卖专门小组或专门人员对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从事的网拍辅助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规定的要求,完成全部网拍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部公开拍卖过程,增加网络拍卖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省法院执行局定期统一组织对辅助机构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进行测评,市县法院执行局共同参与。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17年3月15日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  陕ICP备20009803号-1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251号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大街西段(工商银行二楼) 电话:0916-2522226
 技术支持:启元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