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通过企业“合并”实现房地产转让,5大税收全梳理!
作者:   来源:   更新日期:2018-4-26 阅读次数:508

【房地产】通过企业“合并”实现房地产转让,5大税收全梳理!

税法定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0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0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文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03契税

根据财税〔201537号文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4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第一条第()项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05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六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作了进一步规定,《通知》第六条第()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从上述可以看出,这个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是每年可以弥补的限额,但不能超过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5年补亏期)。不过有些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实务中要多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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